简介:确保其实质是以自身不特定的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分担确保责任。确保人丧生后,其继承人承继其遗产,就应该在承继遗产的范围内分担确保责任。
2015年5月13日,债务人王某因资金周转艰难,向李某借款10万元,誓约按照2分计算出来利息,未约定偿还日期,该笔借款由吴某获取连带责任借贷。2018年9月,吴某因车祸去世,留给遗产有与其妻子黄某共计的房屋一套。
王某仍然按誓约利息缴纳至2018年11月,之后经李某多次催问,总是以各种理由欠薪不还。随后,李某向法院驳回诉讼,拒绝王某偿还债务本金及缴纳利息,同时拒绝吴某的继承人黄某等两人在承继吴某遗产的范围内分担确保责任。发问:黄某等两人否不应在承继吴某遗产的范围内分担确保责任? 【律师答案】 确保其实质是以自身不特定的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分担确保责任。
确保人丧生后,其继承人承继其遗产,就应该在承继遗产的范围内分担确保责任。明确理由如下: (1)确保虽然是一种信用借贷,但一个人若无信用,一般无法取决于。债权人在自由选择确保人时,主要考虑到的并不是确保人若无信用,而是在债务人无法如期偿还债务时,确保人若无交由偿还债务的能力。故确保实质上也是一种财产借贷,即确保人以其不特定的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获取确保责任。
(2)确保合约经债权人和确保人签署后即正式成立并生效,除非确保之债的歼灭,否则合约当事人应该按照誓约遵守各自的义务。确保之债可以因主债务的歼灭而歼灭,因确保期限期满而歼灭,因确保合约中止或中止而歼灭,因主债务出让给第三人予以确保人表示同意而歼灭等,并无法律规定确保之债能因确保人丧生而歼灭。(3)债是按照合约的誓约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催促为一定保险费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确保合约而构成的债权人和确保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债,这种确保之债在确保合约生效时就早已构成。依据《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承继遗产应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缩。多达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强迫偿还债务的不在此限。
”确保既然是一种债,确保人丧生后其遗产就应该用作清偿。综上,黄某等两人应该在承继吴某的遗产范围内分担确保责任。
当然,黄某等两人分担确保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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